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枣庄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相关规定,应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适用本通知。
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建立缓缴期间工作台账(见附件),同时全方位、多形式加大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宣传力度,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落地。
三、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本区(市)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