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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枣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作者:枣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20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职业培训规划》、《山东省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枣财社〔2019〕19号)等文件精神,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准确有效的培训信息,现就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枣庄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并自愿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附件4)、承训备案承诺书(附件5) 。

 (五)经办人身份证。

 (六)授课师资材料复印件(1、相关专业学历证书;2、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可持《枣庄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向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核实登记。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汇总,并发放备案回执给培训机构。

 (三)网上公示。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登记汇总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通过区(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对外发布。公示无异议的,报枣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目录及专业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培训机构须在许可专业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超范围组织培训。

 (二)培训机构须在备案属地范围内开展培训,跨区域开展培训的机构需向当地申请备案,经批准后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三)鼓励应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网络培训平台对培训流程进行监管。

 (四)需将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指导、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五)配备相应的录像和面部识别考勤设备及其他所需的硬件设施。

 (六)纸质培训资料需保存3年以上,电子材料需要保存5年以上,不得遗失或损毁。 涉及补贴内容的材料永久保存。

 (七)能够按照实际收费情况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原则上,在我市申报培训补贴的机构,必须先完成备案流程。

 (八)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入目录清单:

 1.办学许可证超过年检期限的;

 2.利用各种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的;

 3.有乱收费或其他违规违法情况拒不整改的;

 4.按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培训资格的其他情形。

 (九)各区(市)要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考量培训任务指标、培训机构综合实力、办学特色等因素合理确定属地内备案培训机构数量,确保布局科学合理。

 (十)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如有变化,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

 (十一)请各区(市)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认真填写《枣庄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目录》(附件6),于12月31日前将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市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邮箱。

 五、注意事项

 (一)信用管理机制

 对于已备案的机构,如果在备案期间出现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培训资金等恶劣情况,将参考《关于建立枣庄市职业培训领域诚信“黑名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将其列入枣庄市职业培训领域诚信“黑名单”,3年内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区(市)人社部门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解释权。

 (二)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超出年检期限的培训机构视为退出。对于已备案的机构,需承担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原则上在备案后2年内,要在省系统完成相关培训工作的记录录入。

 附件:1.枣庄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2.单位介绍信

       3.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

       4.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

       5.承训备案承诺书

       6.枣庄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目录

       7.备案回执(示例)

       8.山东省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标准化工作手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