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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2-09-06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线上系统进行工伤待遇调整。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调整。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该统筹单位负责审批。

二、按照有关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三、由于调整伤残津贴时间紧,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部署,调整审批务必于2022926前完成。从202211日起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

四、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928日前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总结和《2022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号)

(此页无正文)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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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